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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很重要,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无法被证明。在外贸合同中,我们经常会看见“+/-5% tolerance ”、“+/-10%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等描述。那么这些“+/-5%”、“+/-10%”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何选择呢?


前文的“+/-5%”、“+/-10%”是我们签订外贸合同中常见的溢短装条款,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允许有-5% ~ +5%的数量(或金额)差额。卖方实际发货的数量(或金额)在合同数量(或金额)的+/-5%范围内都是买卖双方可以接受的。尤其是在常规的大宗商品和以重量或体积计量的商品中较为常见。而在单价金额较大的货物合同中则不需要写上溢短装条款。

例如常见的进口汽车外贸合同中就不需要写上溢短装,而进口塑料颗粒的外贸合同中通常需要写明溢短装。因为从常识角度来说,进口1.05台车通常是不存在的,而进口塑料颗粒装箱时产生的公差通常是存在的。天津货代哪家好,天津物流 天津海运物流 天津集装箱运输 天津道路运输,认准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溢短装 1.jpg


了解了何时需要加溢短装后,那么签订合同时加多少合适呢?

主要还是由买卖双方谈判后协商一致决定,常见的有“+/-5%”、“+/-10%”,较大的溢短装一般不推荐使用。如果是开立信用证时的外贸合同中使用较高的溢短装,那么银行收取的开证保证金额是按照合同金额乘以溢短装上限来收取的,对买方资金利用上不够友好。天津货代哪家好,天津物流 天津海运物流 天津集装箱运输 天津道路运输,认准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如果为了减少公差而不在合同中写上溢短装,但卖方交货时却又有公差,则卖方在信用证交单时则会产生不符点,而且用该合同通关时也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因此,需要酌情合理使用溢短装条款哦。


好了,经过这期的解读,你对外贸合同中的溢短装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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